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是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各单位必须做到:机构完善,制度健全,计划购置,账表齐全。
第三条 各系部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的编制、领用及保管。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端正服务态度,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所在单位必须与资产管理处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遵守各类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依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程度,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六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包括教学、日常办公、行政管理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仪器设备的物资(具体见附表清单)。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立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质。如试剂、燃料、金属、非金属原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工具量具,器皿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模型、低值文具及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等。
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唯一购置单位。
第三章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任务、储备定额和实际需要数量进行分析,编制年度或学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详细购置计划(含型号、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于每学期结束前第四周内报资产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管理科。小量急需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将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管理科。
第八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应由资产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管理科根据各单位所报计划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报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处集中采购。
第九条 实验室消耗实验材料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任务实际需要,在使用前2个月提出所需物品的材料、规格、质量档次、数量、使用时间等详细计划,以书面形式交资产管理处由分管院长批准后安排采购。
第十条 物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学院的采购程序进行。禁止出现擅自采购现象。
第十一条 物品购入后,保管、采购人员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未入库物品严禁领用。对贵重、稀缺、易变质物品应联系使用单位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验收。验收或使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资产管理处计划供应科,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后由保管或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物品不同性能及存放要求,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严防受潮、变质、锈蚀、溢散、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办理入库手续时必须认真填写三联入库单。一联作为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或低值易耗品管理科记账使用;一联随收据交院财务处;一联交资产管理处供应科存查。账物分离,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库房物品的保管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排列整齐、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五条 物品发放必须严格按照部门所报计划,不得多发或错发。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本着以旧换新的原则,个别物品可特殊考虑。
第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及其它危险品,必须指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对有关提运、使用、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七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要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类危险品必须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做到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污染环境等事故。
第十八条 领用各类危险品必须有专人审批制度。应由使用人提出使用报告,交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以限量发放,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和督查。对其领用、消耗、剩余、报废进行精确计算和详细记录。剩余品应及时悉数返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要妥善处理,严禁随便抛弃。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院保卫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保管在原始单据和入库凭证上签字验收后,应着手对具体日期、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单价、金额的物品明细账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用物品必须严格填写物资领取申请单,一式两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凭申请单至仓库领取物资,另一份本部门留存。
第二十一条 要求保管和材料会计每月对库存情况进行核对,每季度对仓库全面物资进行盘点。盘亏盘盈时须报主管领导,查明原因,经资产管理处核实情况并上报学院领导后才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和材料会计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管员对其保管物品负有全责,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办事。各单位领导要严加督查,凡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不遵照手续制度办事,造成物品丢损、变质或财务混乱、账物不符的,要根据不同情节,给子批评教育,对无法查清去向的物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部门经费范围内,各部门所领物品记入部门经费。保管员随时掌握各部门的经费情况,经费之外严禁领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计划外各部门擅自采购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资产管理处
二○○七年九月七日